刑罚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51页(1041字)
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香港司法机关采用综合治理的惩罚措施,因此,刑罚种类繁多,分别介绍如下:
1.死刑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根据香港刑法的规定,谋杀罪可以判死刑。实际上,死刑在香港已名存实亡,多年没有执行过。1993年,香港通过法例,废除了死刑,谋杀罪的法定刑由死刑改为现在的终身监禁。
2.监禁
监禁即“入狱”,是指将罪犯关押,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香港目前仿效英、美等国的做法,对监禁实行不定期刑。即先由法官判处监禁的刑期幅度,再由惩教署(即监狱)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决定实际服刑期限的长短,惩教署在决定犯人刑期时,甚至可以超出原判刑期的幅度而不必通过法院。对于犯有纵火、强奸、伪造货币、抢劫、种族灭绝等罪的被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终身监禁。
3.缓刑
缓刑就是暂缓执行监禁,根据被告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法庭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被告没有再犯可判处监禁的罪行,原判的监禁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告在考验期内又犯可判监禁的罪行,除了对新罪判刑,还要执行原判的监禁。
4.罚金
这是香港刑事案件使用最普遍的刑罚,除谋杀罪外,几乎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适用罚金。罚金既可作为一种独立刑适用,也可作为一种附加刑适用。
5.无偿劳动
对于应判监禁而又有劳动能力的男性犯人,法庭可以对其判处无偿劳动的刑罚。他们在劳动期间,要受警察部门的监督,并随时报告有关情况。
此外,还有具结不再滋事、免罚释放(不处罚,但留有犯罪记录)、有条件释放(保留犯罪行为)、签守行为释放(不经审理,没有犯罪记录)、宣告刑事破产(没收被告的全部财产)、充公罪犯的作案工具或所有财物、退还所得财物等刑罚措施,也可判处进感化院、教导所、男童院、女童院接受改造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