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63页(851字)
殴打罪是指实际向一个人使用非法武力,包括以愤怒、报复、粗暴或无礼的态度接触或抓紧他人的身体或衣物。
构成殴打罪要注意以下方面:
1.并不一定要造成伤害
这也是殴打罪与殴打他人造成身体实际损伤罪的区别之处。例如:对他人吐痰或用物体袭击他人都可以构成殴打罪。
2.殴打可以间接进行
例如:在车内袭击女士,逼她跳车造成伤害。
3.使用的武力必须是非法的
法律承认,下列情形下的殴打行为是合法的:
(1)当事人同意
例如:进行拳击、足球等正当的体育比赛,参加者同意冒被殴打的危险,包括运动中受惯性支配的粗野行为,但是,在运动时故意伤害他人或进行比赛规则所不容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
(2)惩教
父母、监护人或学校老师有权对儿童施以适度和合理的体罚,但是,过份的惩罚可能变成非法殴打。
(3)正当防卫和防止犯罪
为了正当防卫和防止犯罪,可视当时情况需要使用适当的武力。
(4)正常的接触
例如:在拥挤的马路上不能避免的碰撞等不能构成殴打罪。
殴打罪属于轻微的犯罪,被告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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