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犯指定罪的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687页(640字)

凡是持有枪械、弹药或仿制枪械进行指定的犯罪活动,就构成持械犯指定罪的犯罪。

指定的罪行包括:

(1)《刑事罪条例》中的罪行:刑事毁坏;恐吓毁坏财物;藏有意图毁坏财物;强奸;威迫妇女;非礼妇女;拐带;控制妇女;在色情场所内扣押妇女;对14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

(2)《盗窃罪条例》中的罪行:盗窃;行劫;入屋犯法;严重入屋犯法;取得运输工具;勒索;身藏盗窃工具。

(3)《侵害人身罪条例》中的罪行:伤人;将人窒息未遂;使用迷晕药犯有公诉罪;放置火药;将木头放在铁路上;危及铁路乘客;殴打警察或殴打他人企图拒捕;拐走未满14岁的儿童。

(4)《保护妇孺条例》中的罪行:拐带女婴、儿童或青少年。

(5)《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的罪行:藏有攻击性武器;伪称可以影响公务员。

(6)《监狱条例》中的罪行:逃走;协助他人逃走。

(7)公安条例中的罪行:非法集会。

对持械犯指定罪的处罚比单纯藏有枪械弹药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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