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罪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05页(460字)
凡是吸食、吸入、吞服或注射毒品的人,就犯有吸毒罪。任何房产主人或住户将其占有的房子,用作与吸毒有关的活动,也构成此罪。
此罪中的“吸食”是指以烟筒吸烟的方式吸取毒品;“吸入”是以“追龙”或“吹口琴”的方式吸毒;“注射”是指用针筒作皮下静脉注射毒品。
关于此罪,法律规定了下列两项假定:
(1)对于吸毒罪的假定
如果有证据证明任何人曾在烟馆内或从烟馆中逃出,除非具有反证,否则可以假定该人在烟馆中吸食、吸入、吞服或注射毒品,即该人犯有吸毒罪。
(2)对于烟馆的假定
如果在屋宇等地方发现可供吸食、吸入、吞服或注射毒品的烟枪、用具或器具,除非具有反证,否则可以假定该屋宇等地方是烟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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