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权益的保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99页(270字)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以及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制定的标准,香港长期以来在雇佣关系上反映出血汗劳动制的内容,劳工的工资、休息及福利等不能获得基本的保障。1968年《雇佣条例》对于连续性契约中的雇员的权益作了最低限度的规定。1982年修订的《雇员赔偿条例》赋予雇员以伤工及职业病的赔偿权利。

《雇佣条例》以服务时间的长短为基础,赋予雇员不等的最低法定权益保障。下列表格中符号√为“有”,×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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