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和节假日的规定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01页(422字)
《雇佣条例》对休息日的给予、休息日的指定、休息日强迫工作、休息日自愿工作等作了规定。只要是按连续性契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不得少于1天的休息日。休息日期由雇主指定,可在每月开始以前通知雇员,也可以约定固定的休息日。
如果发生机器、工场设备损坏或其他紧急事故,雇主可要求雇员在原休息日工作,但必须在工作后48小时内通知雇员另定休息日的安排,且须在原定休息日30天内使用。除上述原因外,雇主不得强迫雇员在休息日工作,或规定雇员必须在休息日工作才可获得某类年奖。雇员自愿提出或同意雇主要求而在休息日工作,是被允许的。
雇员每年可享有法定假日。包括公历1月1日;农历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翌日;重阳节;冬节或圣诞节(雇主选择);浮动假期两天。香港特区成立后,回归日以及国庆节均为法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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