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程序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83页(678字)
根据1985年6月11日司法部《关于委托香港八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和1991年11月12日司法部《关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程序如下:
1.由申请人交验自己的身份证,并提供与自己所申办的证明有关的证件材料。
2.在香港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受托律师向有关部门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如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件材料,律师则在声明书上注明:“据当事人称,有关之××文件现已遗失”;或“据当事人称,有关之××文件现存于××处”;或“当事人未能出示有关之证明文件”等等,以引起接受文书单位的注意,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申办到内地人民法院诉讼所需的证明,如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律师则不予办理证明。
3.由律师为申请人起草声明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4.申请人再次到律师行交验身份证,并在声明书上签字,经律师证明本人签字属实后,即可制作公证书(包括若干份副本)。
凡律师出具的证明,均由律师本人亲自签名、盖章,不能由他人代签。再经过我国司法部与贸促会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所出具的公证书不论页数多少、有无附件,一律用火漆封印,才能拿到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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