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909页(333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在香港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合伙组织,应以其业主、合伙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香港地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应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授予全权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的香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果已在香港、澳门地区宣告破产的,可由其破产清算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香港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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