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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按什么原则分配遗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08页(772字)

法定继承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这是我国继承制度中摒弃了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封建影响,废除了封建社会宗祀、立嗣制的男尊女卑观念,坚持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照顾老幼权益的原则。

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虽然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处理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产遗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四)一般均等,但不是平均主义。

要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处理。在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不搞平均分配。要从实际出发,允许有多有少。对不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遗产是一个依法获得物质利益的问题,要更着重于精神文明的建设,那种见利忘义的人是不值得称道的。一定要提倡发扬风格,互谅互让,互助友爱,反映出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代风貌,以免有伤家庭成员相互间的和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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