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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间有哪些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79页(1516字)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些规定表明,父母有义务、有责任抚养教育子女;子女也有义务、有责任供养父母。父母不得虐待或遗弃子女;子女也不得虐待或遗弃父母。

有的夫妻不和闹离婚,或已经离婚了,就不抚养子女,这是不对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即使夫妻离了婚,其子女也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子女,这种血缘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消失,夫妻双方均不得借口夫妻关系发生的变化而拒绝抚养子女,损害子女的权益。法院在处理夫妻的离婚案件时,应对其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安排,并强制执行。如果无人抚养的子女增多了,势必加重国家和社会的负担,甚至会造成社会问题。因此,每一对夫妻对自己的法律义务、责任,都要作出严肃的考虑和安排,不能轻率对待婚姻家庭关系。

我国提倡计划生育,是指国家要求每一个家庭生育要有计划,并不是不保护婴儿、儿童和子女的利益。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尊重老人,赡养父母,使老有所养,安度晚年,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但在林彪、“四人帮”横行肆虐的年代,人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受到了严重破坏,社会风气也受到了污染。青年人尊重老人,尊重父母的观念大大淡薄和削弱了,有人把赡养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成“负担”,任意虐待、摧残、遗弃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逼死老人。这不仅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引起群众极大的义愤和不平,而且也是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犯罪行为。为了恢复和发扬我国传统的精神文明的良好风尚,我国婚姻法中特别明确地规定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那些不履行自己应尽义务,不依法办事,不讲道德的人,怎么办呢?首先,婚姻法作了有关请求权的规定。父母或子女可向不履行义务者的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经法院调查、调解,如能达成定期交付抚养费、赡养费协议的,可按调解书办理;如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判决书或裁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应交付抚养费、赡养费的一方,如果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及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被抚养(赡养)的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可发出扣留、提取应交付抚养费赡养费一方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如工资等)的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事项办理,不得拖延、搪塞,更不得袒护、包庇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一方的错误行为。

第三,对那些拒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并虐待或遗弃子女、老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惩处。刑法第一八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八三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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