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食品禁止生产经营?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9页(448字)
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9)超过保存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上述食品一律禁止生产和经营,以免妨碍和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或造成食用者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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