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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现行法律简况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08页(697字)

澳门现行法律,指适用于澳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澳门现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法制基础。澳门立法机关自行制定的法律日益成为澳门法律的主体,并可作为澳门原有法律在1999年后继续适用。葡萄牙制定并延伸来澳门适用的法律将逐渐通过本地化,即将其由澳门立法会修改为本地的法律而为前者所取代,否则,1999年后将失去其效力。澳门现行法律,就狭义而言,是指由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由澳门总督制定的法令,以及由葡萄牙主权机构制定的法律和法令等;就广义而言,包括如澳门总督颁布的训令和规范性批示,葡萄牙宪法法院和其他法院所作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裁判,葡萄牙政府所发布的行政规章等。这些全部是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法律形式颁布,并可在法院审判中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依据。澳门法律尚未形成独立体系,只是葡萄牙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澳门本身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1)1990年以来,澳门地区的“立法自治权”已较广泛,除制定《澳门组织章程》和司法制度纲要的立法权限目前仍保留在葡萄牙议会外,其余一切有关政治、居民权利、财政及社会管理事务的法律均可由澳门地区本身的立法机构自行制定。这虽然遵循葡萄牙法律体系的传统和规则,但又存在着与葡萄牙法律相区别的许多特征。(2)澳门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仅以澳门地区为适用领域,这种区域范围上的特定性亦是澳门法律构成单独体系的一个标志。(3)澳门法律在内容上与葡萄牙同类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必须符合澳门地区作为葡萄牙行政管理下的中国领土这种特殊的政治地位,必须符合澳门社会实际状况,而不是简单地将葡萄牙法律译成中文或照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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