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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6页(835字)

依据中葡联合声明中我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澳门特区设立行政长官。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还规定,澳门特区政府是澳门特区的行政机关。澳门特区政府的首长是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因此,按照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具有两重法律身份: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政府的首长。这也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其优点是:(1)将行政权主要集中于行政长官,但又不是将全部行政大权集中于一人。行政长官要受到立法会的制约、行政会的一定的监督,其下还设几个政务司,管理各项行政工作。这有利于发挥行政工作的效率,又可防止大权独揽及形成一人专政。过去,按《澳门组织章程》,澳门总督是葡萄牙主权机关除法院外在当地的代表,立法职能由总督及立法会行使,当有需要时,总督有权依法临时限制或临时中止宪法的权利、自由及保障。行政长官则没有这种权力,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的代表,也不享有立法权、限制或中止宪法的权力。1999年后,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属于澳门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中央不加干预,而行政长官又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如果权力过大而又无制约,则可能为所欲为,导致走向专权,这对澳门特区极为不利,所以基本法并未赋予行政长官以过大的权力。(2)使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和一定的权力,比较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因为过去澳门的行政权完全属于总督,各政务司只是辅助总督,总督不在澳门或因故不能视事、而葡萄牙总统尚未指定担任总督的人选时,应由总督在各政务司中指定一人为护理总督执行职务。这种情况含有有利于保持行政工作效率的因素,值得参考。如果行政长官只有分散的行政权而没有实际权力,将使澳门特区的行政工作处于各自为政或松散状态。如果行政长官、政府首长分别由两个人担任,则有可能产生权力分散、互不协调或一人无权、形同虚设。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而有立法会的制约,则能够避免这些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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