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1页(258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事项的法律。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共分7章、54条,主要内容如下:
会议的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准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或者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询问和质询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发言和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在主席团会议上,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10分钟。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