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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396页(459字)

工商企业在开业前的筹备建设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称为筹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办理筹建登记,一方面是因为新建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后,往往需要一个筹备的过程,筹建期长的企业就必然要与有关方面,如订购设备、水电安装等发生经济往来,有了《筹建许可证》,企业就有了合法筹建证明,方便企业的筹建活动;另一方面,筹建登记,不仅符合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而且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宏观上加强对本地区行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控制,限制经济效益低、耗能大、产品不对路企业的盲目上。申请筹建登记,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持计划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向开办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后发给《筹建许可证》。筹建期满,应持有关文件、证件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缴销《筹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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