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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57页(399字)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破产案件的诉讼和清理、保管、变卖、分配破产财产,以及保护债务受偿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或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1)诉讼费。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收取的费用。(2)聘任工作人员费用。是指清算组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所支付的报酬或按标准支付的费和。(3)办公费。指清算组的办公用品,邮电、水电等费用。(4)清理费。指清点、拆除、整理破产企业财产所耗用的材料和其它费用。(5)保管费。指保管破产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保管人员的工资或报酬)。(6)差旅费。指清算人员外出调查、收帐等所支付的差旅费。(7)变卖财产支出。指变卖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包装等费用。(8)其他。指按规定可列作破产费用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的债务受偿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如出席债权人会议的经费等,不能列为破产费用。此外,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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