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东方社会的性质和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370页(1400字)
这一问题早在50年代就有争论。关于古代东方社会的性质,争论结果是苏联学者的两阶段说和两类型说占了上风,即认为古代东方与古典世界(希腊、罗马)的社会是本质有别的两种奴隶制社会。近年来,我国学者在理论和史实上重新进行探讨,把这个问题的讨论再次引向深入。林志纯、廖学盛等主张放弃“古代东方”的概念,认为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遵循着共同的规律,又表现出无穷的多样性,但绝不是归结为东西方两大类型。他们指出,马克思所用的亚细亚的(东方的)所有制与古代的(古典的)所有制或生产方式,不是同时代东西方并列,而是前后相承,一切文明民族都经历过,不分东方和西方。就奴隶社会而言,东西方奴隶制都有一个从原始的早期的奴隶制到发达的奴隶制的发展过程,要说特点各国都有,雅典与斯巴达不一,巴比伦与亚述不一,但不存在截然划分的两种类型的奴隶社会。
关于古代东方社会的特点,苏联学者在50年代概括为:人工灌溉是农业的基础,国家是全部灌溉工程的管理者,因而占有全部被灌溉的土地(土地国有),长期保留的农村公社成为专制制度的基础,社员对专制君主处于奴隶制依附关系(普遍奴隶制),等等。近年来,林志纯等根据国外考古学的新成就,重新研究古代埃及、西亚的历史,对上述特点逐一进行质疑和否定:人工灌溉不是文明起源的原因,不是阶级社会和国家起源的原因,而是相反,文明之发生,阶级社会和国家之产生,有利于人工灌溉事业之发生与发展。东方社会并不是没有私有制,相反,土地买卖的史料无论在苏美尔还是在埃及、印度都并不罕见。土地国有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归公社所有。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土地制度都有个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中间阶段,即古代所有制,也就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的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把土地国有制作为东方社会的特点,最初是肯定的,后来是怀疑的,甚至把它否定了。农村公社一方面有顽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其内部矛盾又促使它不断变化,甚至瓦解。依附农民、雇工、佃农的存在,奴隶制的发展,土地买卖等都说明农村公社在不断瓦解中,并非原封保留。马克思一度用过的“东方普遍奴隶制”,是指专制国家中臣民对君主的隶属关系,因此,把普遍奴隶制作为古代东方的特点,是曲解了马克思的原意,抹煞了东方奴隶社会真正的奴隶制阶级关系。专制主义不是东方的特点,古代东方国家和希腊、罗马一样,在早期都是城邦,并不是专制主义国家。专制主义是阶级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东西方都有。在专制主义政体下,土地制度可以有公有制,也可以有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说农村公社是东方专制主义的基础,并不是指农村公社产生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从外部强加给公社的,这样公社便成了专制主义的基础。林志纯指出,古代东方概念论者实质上是地理环境决定论者。
对上述意见,一些人持有异议。高仲君、庞卓恒、黄松英等强调,古代东方各国存在着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某些特征,与希腊、罗马社会相比,确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孙道天尖锐地指出,有的人为了找出东西方的共同点,似乎对任何提到东方特点的东西都一概加以摈弃,他们倾向于将一般的理论原则绝对化,在强调历史发展规律的普遍性时,几乎达到不愿承认历史过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