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3页(810字)

根据《澳门基本法》,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不但条件不同,而且其法律地位和享受的权利也有所不同。永久性居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而非永久性居民则没有居留权,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居留权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与一般居住权的概念不同。它的含义除指某个国家或者地区可以不受阻碍地自由居住和进出,还包括享有免受递解离境和遣送离境的权利。

综合《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享有的法律权利主要有以下的不同: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不得担任;②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担任;④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担任;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担任;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担任;⑦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担任;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委员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非永久性居民不能担任;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必须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不能任职。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享有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利方面。永久性居民出生于澳门,或者长期居住在澳门,过去对澳门的发展做出过贡献,他们对澳门的稳定和繁荣最为关心,在澳门回归后对澳门的稳定和繁荣也负有更大的责任。因此,《澳门基本法》赋予他们比非永久性居民更多的政治权利,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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