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检察官的任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20页(2527字)
(一)任用的一般要件和方式
1.一般要件
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各职级的一般任用要件,除一般法律就担任公共职务所定者外,尚包括须具法律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以及熟悉澳门法律体系。
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2.任用方式
(1)司法官编制职位的任用得以确定委任、定期委任或合同方式为之。
(2)已完成为出任法官或检察官职级而设的培训课程及实习且成绩及格的投考人,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投考人,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属确定委任的司法官,如其被调任、转入另一职级或获任用于另一职级者,亦以确定委任方式任用。
(3)未完成上款所指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人士,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该定期委任为期3年,且得续期。
(4)属澳门以外编制的司法官的投考人,以合同方式聘任,为期2年。
(5)在首次任用上款所指的投考人,或将之调任、转入另一职级或任用于另一职级时,均须订立上款所指的合同。
(6)本法开始生效时,已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本地编制的司法官均以确定方式任用。
(二)司法官的任用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根据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院的其余司法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三)任用的特别要件
1.第一审法院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任用的特别要件
拟确定出任第一审法院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职级者,须同时符合以下特别任用要件,但不影响第四款规定的适用:①在澳门居住至少3年;②熟悉中、葡文;③完成一培训课程及实习且成绩及格。
上列第三项所指的培训课程及实习期间、内容、修读规则及纪律规则、有关评核及最后成绩、有效期间,以及接受培训的学员的通则,由独立法规规范,且须遵守下条规定。
属确定委任、以合同方式聘任或以定期委任任用的司法官,如拟由第一审法院法官职级调任或转入检察官职级,或拟由检察官职级调任或转入第一审法院法官职级者,无须符合任用的特别要件,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未完成适当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人士,如拟确定出任第一款所指职级者,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在澳门居住至少7年;②熟悉中、葡文;③已实际从事须具有法律学士学位方得从事的职业至少5年。
2.培训课程及实习
培训课程及实习为期共2年,并须有一个为所有学员而设的共同培训计划。完成培训课程及实习后,成绩及格者按意愿向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申请出任法官职级。完成培训课程及实习后,成绩及格者,如拟进入检察院,须向检察长申请出任检察官职级。
3.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及终审法院法官
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终审法院的院长及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司法官的调动方式
对于以确定委任任用的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任命其以定期委任制度担任司法官以外的其他职务时,须分别听取法官委员会及检察长的意见。
任命司法官以定期委任制度担任职务时,仅当其本身属以确定委任任用的司法官,方得保有原职级。
如对以确定委任任用的司法官的定期委任为履行某职务或出任某官职的正常方式,则导致出现空缺。
以确定委任任用的司法官以定期委任制度提供的服务时间,为年资及退休的效力,均视为在原职级所提供的服务时间。
(五)司法官的就职和不就职
1.就职的要件及期间
司法官的就职应在澳门亲身为之。
如无订定特别期限,为就职而定的期间为10日,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有关任用的翌日起计。
在合理情况下,法官委员会或检察长得延长为就职而定的期间。
2.不就职的效果
如属首次任用而于就职期间内不就职且无合理解释,则无须经任何程序,该不就职的人的任用即被撤销,并在两年内不得出任司法官任何职级。
在其他情况下,对不就职无合理解释者,等同放弃职位。
合理解释应在用作合理解释的原因终止后1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