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证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02页(6576字)

(一)概述

1.一般债权证券的种类

债权证券指证券持有人享有债权的证券。债券证券是证券的一种。《商法典》将债权证券作为一个概念,并概括性制定债权证券规则;并为追求形式完整,将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特别债权证券纳入。法律无特别规范或禁止的,只要在债权证券上载明签发该类证券的意思,就可以签发一般债权证券。

按照是否记载债权人,一般债权证券可分为无记名式证券、指示式证券和记名式证券。无记名式证券指法律视为无记名式证券,或按证券上的文义或款式,得明确推定为应向持票人做出给付的证券。须支付一定金额的债权证券不得签发为无记名式证券。指示式证券指在证券上指定债权人且具有指定条款,或法律视为指示式证券的证券。按组别签发的债权证券,不得签发为指示式证券。记名式证券指在证券上及签发人的登记中载明债权人,但非以指示式证券方式签发,且法律不视为指示式证券的证券。

2.债权证券的记载事项

(1)签名或印章。债权证券由签发人签名,但法律豁免签名者除外。如属于大量发行的债权证券,且达到习惯上认为已经足够的数量,则签名可以印章或复印签名代替。签名以印章或复印签名代替时,这些印章或复印签名须得按照证券上所载手续进行,包括汇票在内的债权证券可由一人以代理人资格签名或为他人代签。

(2)标的。债权证券上应记载给付标的。如证券应付金额以大写和数码记载而二者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如证券应付金额不止一次以大写或数码记载,所载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最小金额为准。如从证券文义明显可看出记载错误时,应以无错误者为准。

(3)利息。法律没有禁止的,债权证券可以规定利息,但应在证券上载明利率,否则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自证券上载明的计息日起计付,否则自证券签发日起计付。

3.债权证券权利的取得

债权证券当事人间签发或转让证券,必有一定的原因。作为债权证券发行和转让原因而引起的法律关系称为债权证券的原因关系,也称为基础关系。债权证券坚持无因原则,即债权证券一经签发就取得独立于其基础关系的地位,其效力一般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但是,债权证券所生的债务并不必然独立于有关原因。

债权证券权利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人取得债权证券权利,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指持票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中取得债权证券权利。

(1)原始取得。①发行取得。证券的受款人按照其与出票人磋商的条件取得债权。②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证券持有人按照债权证券的流通规则取得证券,从而取得证券权利。证券持有人按照债权证券的流通规则取得债权证券,且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时,没有义务将其返还给因任何原因失去该债权证券者。这里的恶意指明知让与人并非证券所有人、无权处分证券、无行为能力或无代理权,或取得证券的行为有其他瑕疵。如持票人取得债权证券时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失去证券的抗辩不得用以对抗该持票人的后手持票人,即使后手持票人知道前手转移的瑕疵。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包括债权证券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债权证券法上的继受取得。债权证券法上的取得指依据债权证券法的移转方式,从有权处分人处取得债权证券及其权利,如通过背书方式取得。非债权证券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不依债权证券法的移转方式取得证券及其权利,如通过继承而取得债权证券权利。

4.对持票人的抗辩

抗辩指债务人按照债权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权利人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只能以下列抗辩对抗持票人以在发票日无行为能力或无代理权、签名伪造、人身胁迫、形式上的欠缺为理由的抗辩,由证券文义产生的抗辩,基于持票人个人关系的抗辩或欠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的抗辩。持票人在取得证券时已经知道债务人与其前手持票人间因个人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并明知有损债务人时,债务人才能以该抗辩对抗持票人;如持票人善意取得证券,债务人不得以该抗辩对抗证券的后手取得人。债务人也可因持票人取得证券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而以持票人无处分权的抗辩对抗证券持票人。

5.债务人的善意履行

债权证券是文义证券,严格按证券的字面含意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债务人在无欺诈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向债权证券形式上赋予债权人资格的人做出给付时,债务人的债务解除,即使偿付人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无行为能力人或无权处分人。当债务人就获偿付人的无权利、无行为能力或无处分权有确凿证据时,视为有欺诈。在偿付指示式证券时,债务人有核对背书连续性的义务,但不负责审核背书签名等的真实性。

债权证券的债务人在收到载有受领证书或在倘有的附页上注有受领证书的债权证券后,才有义务做出给付。在做出给付后,债务人有权请求交付债权证券或在部分给付时,请求在债权证券上记载该给付及就该给付做出受领证书。给付的记载及受领证书应由取得给付者签名并注明日期和部分给付的金额。

6.债权证券的转换、更换、复合及分割

(1)债权证券的转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各种形式的债权证券间可以实行转换。应持票人的要求,无记名式证券可转换为记名式证券或指示式证券,费用由持票人支付。记名式证券的出票人可以明示排除转换;如无明示排除,记名式证券上所载的人可请求将其转换为无记名式证券。应有关利害关系人请求并由其支付费用,且获所有该证券赋予权利的人及所有债务人的同意时,指示式证券可转换为无记名式证券。同意须在证券上载明。

(2)更换。债权证券毁损以致不能流通,但其主要内容及识别标志仍可清楚辨认时,持票人有权将毁损的证券交还给签发人,请求其给予相等的证券;签发证券的开支须由持票人预先支付。

(3)复合和分割。应持票人请求并由其支付费用时,按组别签发的债权证券可以复合为单一证券。包含多张证券的证券也可分割为面额较小的证券。如法律没有禁止,债权证券可以签发复本,并延伸适用关于签发汇票复本的规定。

(二)无记名式证券

1.无记名式证券的移转

移转无记名式证券时,须有转让人与取得人间达成的约定,并由转让人或其指定的人交付给取得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取得人已经持有该证券或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无须交付。设定债权后,无记名证券的所有权可以动产取得的方式取得,也可因抛弃而以动产丧失的方式而丧失。无记名式证券的移转也可以证券所生债权让与的方式进行,但移转时须将证券交给受让人。

2.无记名式证券的撤销

无记名式证券如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遗失或被窃时,证券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证券。若无记名式证券严重毁损以致无法更换时,视为灭失。签发人应向持票人提供为撤销程序所必需的资讯、文件及其他证据方法,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持票人预先支付。大量签发、见票即付及用以代替现金的独立息票或无利息的无记名式证券,不得撤销。

灭失、遗失或失窃的无记名式证券的正当持票人将该事实通知签发人并对此做出证明后,可在时效期间完成后请求付款。如债务人在时效期间完成前向证券持有人付款,且付款时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则免除其责任。即使无撤销的诉,灭失、遗失或失窃的无记名式股票的正当持票人可经法院许可行使股票所生的权利。

3.禁止付款

灭失、遗失或被窃时,如证券权利人已经提起撤销的诉,法院可应持票人的申请禁止签发人、证券上所载的人或申请指定付款人向证券持有人付款,否则,付款不具有履行债务的效力,债务人须重新付款。如证券已经到期,法院可允许将证券金额提存并指明提存地点。在法院下令禁止付款后,亦应禁止重新签发及更换息票、定期金票或股息票,应将禁止付款一事通知签发人及其他债务人,并予以公布。

在发生下列事情后,法院应撤销禁止付款命令:①撤销程序在撤销证券前终止;②按照程序法规定因申请人过失而导致保全措施失效;③在知道证券持有人后,持票人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起返还的诉或怠于促使程序进行。撤销禁止付款也应做出通知并公布。

(三)指示式证券和记名式证券

1.指示式证券

指示式证券可通过背书方式移转,亦可通过普通让与的方式移转。通过背书移转时,必须将证券交付给被背书人,交付适用无记名式证券的交付规则;如属于让与的方式移转,移转债权时也须按无记名证券的交付方式交付。

(1)背书。背书指持票人在证券或附面上记载相关事项,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给相对人,从而将证券权利转让给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证券权利的行为。

●背书的方式。背书必须写在证券或其附面上,并由背书人签名。背书可以指定被背书人,也可以不指定被背书人,如转让与来人背书或空白背书。

●背书转让的效力。背书转让证券上产生的所有权利,包括证券上没有载明的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

●背书的限制情形。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记于背书的条件视为没有记载,所附条件不产生证券法上的效力,但附条件背书并不影响证券的效力。②部分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指将一部分债权转让的背书。《商法典》禁止证券上记载多名均获许可请求取得部分债权的受款人或被背书人,但是证券可以有多名债权人,只要他们一并行使证券上所生的权利或由其中一人持有证券并请求属于各债权人的给付。

●背书的连续。指示式证券的持票人不是证券受款人时,如能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权利,就能行使证券上所载的权利,即使最后的背书为空白背书。连续背书应载于证券上,且证券的文字应符合交易的一般习惯。背书的连续不因虚构名称或伪造签名而中断。如证券持有人不是以背书方式取得证券,可以通过宣告其拥有该证券的判决而取得背书所生的正当性。

●委托代理背书和质权背书。①委托代理背书。委托代理背书指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债权证券产生的权利的背书。委托代理背书一般表现为载有“为代收”、“为托收”、“委托代理”或其他含意为简单托收的记载。委托代理背书中,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证券所生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由于被背书人只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所以签发人只能以可对抗背书人的抗辩对抗被背书人。委托代理背书的效力不因背书人死亡或嗣后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如债务人明知背书人撤销委托仍向被背书人清偿,免除其债权证券法上的责任,但应向背书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或当事人约定不排除适用委托规则时,委托代理背书适用委托规则。②质权背书。质权背书指为设立质权,提供担保而进行的背书。质权背书表现为载有“为担保”、“为质权”或其他含意为设立质权的记载。质权背书中,被背书人可行使证券所生的一切权利,但由其做出的背书只具有委托背书的效力。质权的记载应与背书相连,并有背书人签名。设立质权时,须交付证券。签发人不得以基于与背书人间的个人关系的抗辩对抗被背书人,除非被背书人取得证券时明知其行为有损出票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内部关系适用于以债权质押的一般规定。

(2)让与。在普通让与中,指示式证券的受让人不得主张赋予善意被背书人的保护,不论是对善意取得的保护或就不得以能有效对抗前手持票人的抗辩对抗的保护。在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后,受让人可以将证券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享有赋予善意被背书人的保护。如债务人对被背书人清偿债务,则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将指示式证券所生的债权或基础关系所生的债权向被背书人让与,被背书人可以主张背书所赋予的不得以抗辩对抗的最有效保护。指示式证券不得部分让与,并适用部分背书的有关规定。

(3)指示式证券的填写。填写指示式证券时,可将若干必要记载事项留待以后填写。如后来不按照填写协议填写证券,包括签发人在内的债务人不得以违反填写协议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取得证券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者除外。签发人在填写证券时,须按填写协议填写,不得减少其所负责任。如签发人在第一手取得人面前不按填写协议填写证券,减少原先在证券上所载的责任时,签发人应该按照填写协议承担责任,如证券上载有比约定日期更后的到期日,且所载到期日是为方便签发人,签发人应按所载日期履行债务。

如证券欠缺法律无规定填写方式的必要记载事项,而签发人又不愿赋予受款人填写的权利,该证券无效;如受款人填写证券,该填写视为伪造,但证券因此对善意第三人有效。证券填写权利可以全部转让,如证券仅填写部分,也可为填写部分的填写权利转让。

(4)撤销与禁止付款。无记名式证券的撤销和禁止付款规定延伸适用至指示式证券的撤销和禁止付款。但可以申请撤销指示式证券的人更为广泛。对行使证券权利有正当性的人,不论其是否该权利的权利人,均可提起撤销的诉。受寄托人、受委托人及类似者,能证明其在诉讼中的利益及被代表提起诉讼的人的正当性,也可以提起撤销的诉。

2.记名式证券

记名式证券的移转相比无记名式证券或指示式证券更为复杂。为便于记名式证券移转对签发人及第三人产生效力,应在证券上及签发人的登记中附注取得人的名称,或将签发予取得人的新证券交付给取得人,并在登记中就该交付做出附注。证券上及登记中的附注应由出票人做出,并由其承担责任。

如法律没有禁止,记名式证券可以背书方式移转。背书时应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和注明日期;如证券未完全清偿,背书时也应由被背书人签名。记名式证券的移转在证券登记中做出附注才对签发人发生效力。被背书人如通过背书连续证明为证券持有人,可请求在证券登记中做出附注。

关于指示式证券的质权规定适用于记名式证券的质权。关于指示时证券的灭失、遗失或失窃的规定也延伸适用至记名式证券的灭失、遗失或失窃。证券登录人或被背书人可以请求撤销证券。如属记名式股票,申请撤销的人可在反对的期限内行使股票所生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