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79页(529字)

风险转移(Passing of Risk)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其风险是指货物发生的意外损失,如盗窃、查封、毁灭、损害以及不属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风险的移转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并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各国法律对货物的风险从什么时候起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问题,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

(1)把风险移转与所有权移转联系在一起,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这是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英国和法国的法律都采用这一原则。

(2)把风险移转与所有权移转不联系在一起,即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美国、德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都采取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有关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津规则》等,对风险移转的时间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FOB、CFR和CIF合同中,货物的风险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是在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移转于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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