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管理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6页(305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1)管理委员会从合作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3年。新管理委员会中不能有2/3以上的上届管理委员会委员连任。(2)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由全体大会确定。(3)消费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最多只能有半数委员同该社有劳动法权关系。(4)劳动生产合作社和残疾人劳动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委员,至少应有半数直接从事生产。(5)管理委员会不得选举下列人员:根据刑法典规定,剥夺担任领导职务和财务、物质责任职务的人;根据法律或法令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或财务、物质责任职务的人;与管理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成员存在婚姻关系或有包括第三代以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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