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种子资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6页(417字)

1964年11月4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林业种子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1)种子周转金是国家批准林业部用于储备和调拨林木种子的周转性专项资金,由林业部掌握,专供林业部门采收种子以丰补歉和地区间调剂余缺之用。各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内造林、更新所需的采种费用,应按规定分别由基本建设投资或事业费与育林基金中开支,不得占用此项周转金,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其他开支。(2)林业部根据各地种子结实情况,核给产种省、市、自治区一定的采种任务和种子周转金,将款拨给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简称经办单位)。经办单位负责办理种子采集、收购、贮存、调拨和回收资金等事宜。(3)经办单位应单独设立种子周转金会计账户和种子账。建立种子登记、验收、保管、出入库的责任制度,作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4)经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经常分析、检查种子周转金使用情况,按季向部编制种子基金收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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