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森林限额采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9页(473字)
实行限额采伐是国家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证实现森林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森林法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根据森林法规定,国家林业部于1985年发布了《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森林资源总消耗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年度木材采伐计划时应留有余地。除此,林业部于1985年发布《关于年森林采伐限额报批办法的通知》,1989年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实施范围,并对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发布后,全国各地认真执行,并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一些省份还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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