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兴办水利提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9页(308字)

1944年10月2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乡镇储蓄拨充地方造产部分提成兴办农田水利办法》。共8条。主要规定:(1)乡镇为办理农田水利,可就乡镇储蓄拨充地方造产部分的经费,提成办理。此项提成,以该乡镇储蓄拨充地方造产部分总额15%为限。(2)工程受益地区,跨越两乡镇以上者,可会同组织水利参事会。(3)兴办农田水利计划及预算,即所需利用储蓄金额,应由县政府列入县预算,报省主管机关核定,并转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4)工程费用的偿还办法,由县政府拟定,报省主管机关核定施行。(5)工程完成后,所得收益暨征收水费,除用作该项工程的管理养护外,余额应照乡镇造产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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