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牧场管理记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9页(230字)

日本1991年《牧场法》第4条规定,牧场管理规则中对以下事项必须记录:(1)位置及面积;(2)用途划分及其面积;(3)放牧区放牧期间家畜种类、允许数量及放牧方法、草地采草期间采草次数及数量;(4)有关草种改良方法事项;(5)有关消除有害植物及障碍物、害虫事项;(6)有关牧场设施事项;(7)有关经费负担分配事项;(8)有关违反措施事项。本条还规定,关于放牧区允许放牧头数、家畜食草量换算方法由农林水产省制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