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优先顺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1页(279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27条规定:(1)渔业经营之批准的优先顺序如下:对其申请之渔业和同种渔业有经验者;在沿海渔业中,对第1款以外之渔业有经验者;第1款及第2款以外者。(2)按以下顺序确定第1项的相同顺序者中的优先顺序:申请之时,在其经营渔业的渔场中,渔业经营权的有效期结束者;在其申请之渔业的渔场中的有经验者。(3)当出现第1项及第2项规定之相同顺序者时,以下列事项为基础确定顺序:劳动条件;当地渔民参加该渔业经营的程度;对该渔业经营的经验程度及资本等经营能力;该渔业在维持其经营者生活方面所占有的经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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