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拖网鱼类捕捞许可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4页(300字)
塞内加尔《关于制定渔业企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条件及其税额的法令》第3条规定,拖网捕捞许可证发放给获准在塞内加尔管辖水域内捕鱼的拖网船。这种捕捞许可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1类:对于在塞内加尔卸下全部渔获物的拖网船,年税总额以每总吨为7500法郎计算的捕捞许可证;第2类:对于经海洋渔业主管部长特批可不在塞内加尔卸下全部渔获物的拖网渔船,年税总额以每总吨15000郎计算的捕捞许可证;第3类:对于悬挂未与塞内加尔签订海洋渔业协议国家船旗的拖网渔船,年税额为以每总吨25000法郎计算的捕捞许可证。海洋渔业法典第24条规定的条件为以上拖网船获准捕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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