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捕捞限额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1页(408字)

新西兰政府根据1983年《渔业法》规定,颁布《渔业(商业性捕)规则》、《渔业(海洋捕捞)通告》。其中规定:(1)任何人不得在一天内捕捞鱼类的数目超过规定的最大数目。(2)注册船舶在新西兰渔业水域特定区域用拖网捕捞有鳍鱼的一些鱼种和鱿鱼不能超过法律附表中规定的总限额。如每一捕鱼年度从G渔业区域捕获的苏金枪鱼不得超过1万条。(3)任何人不得使用在新西兰注册的总长超过42米的渔船,在法律规定的渔业水域内,采用拖网捕捞有鳍鱼或鱿鱼。(4)总长大于21米的新西兰注册渔船若被允许在新西兰水域用单拖、双拖、鱿鱼钓、围网、曳绳钓、竿钓或表层延绳钓的方法捕鱼,则应按规定每日定时向农业和渔业部渔业控制中心报告渔获量情况。规则和通告中,还对捕捞鱼种限额、捕捞公司年度捕鱼地区、分配捕捞鱼种和数量换算系数、渔获量报告时间、位置、报告缩写符号、鱼种限制解释等作出附表说明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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