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外国捕捞执法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7页(241字)

科摩罗《关于外国渔船在科摩罗海域内活动的法律》第10条规定,被渔业主管部长授权的警察每当发现违反现行法律的案件,该警察就应:(1)制作一份笔录;该笔录具有法律效力,有虚假言词的除外;(2)有权抓获渔船和扣押渔船、渔具、或其他海产品、设备、船上或属于船的给养和船货,以及被船丢弃的所有其他渔具;(3)将被扣押的渔船及其船员在最短时间内带到科摩罗港口;(4)将船上的易腐烂的渔获物立即出卖;(5)将出卖渔获物所得款项寄存于国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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