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渔业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2页(319字)
沙特阿拉伯《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管理、开发和保护方案》第1条规定,为开发和保护沙特阿拉伯王国领海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农业和水部应管理和监督一切捕捞和潜水作业,应尽力予以发展,进行合理管理及促进其活动的开展,并且还应进行下列工作:(1)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渔场;(2)规定适于进行鱼类养殖的海区;(3)规定水产生物的禁捕种类及在规定期限的可捕种类;(4)规定禁用的捕捞技术和渔具;(5)向渔民提供辅助金和贷款,鼓励他们发展渔具和成立合作社;(6)与专门从事开发和利用水生生物淘汰的商业和科研机构订立协议和合同;(7)进行实用和统计的研究,为从水生生物资源获得更大利益而使用其他材料的推广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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