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变更注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1页(282字)
日本《渔船法》第14条规定:(1)根据第9条第1款注册的渔船所有人,就该渔船想变更同条第2款中第(1)项至第(4)项或第(8)项至第(12)项所列事项时,必须从变更之日起两周内,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变更注册的内容,并陈述变更理由。(2)根据第9条第1款注册的渔船所有人不是该渔船的使用人,若想就该渔船变更同条第2款第(8)项至第(12)项所列的有关事项时,应毫不拖延地将变更内容通知渔船所有人。(3)除第10条各项的场合外,当有人申请第1款时,都道府县知事应对渔船注册的底作相应的更改,并将注册证更改后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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