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船注册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0页(276字)

韩国《渔船法》第15条规定,当进行了第9条第1项规定之注册的渔船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时,道知事可取消其注册。但是,在第5款的情况下,当继承人或继承了解散之法人之地位的法人,自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或解散之日起30日内进行了第9条第1项规定的注册时例外:(1)该渔船的用途被变更,被用于渔船以外之目的时;(2)以欺骗和其他不当方法取得注册时;(3)认为因丧失大韩民国国籍或毁灭、沉没、解体、老朽、破损等事由而无法作为渔船使用时;(4)6个月以上行踪不明时;(5)该渔船的所有者死亡,或渔船的所有者法人解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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