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威特木制渔船作业标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56页(327字)
科威特1985年颁布《建立渔船标志和牌号规定的第34号法令》。其中第1条规定,所有木制渔船及在公海作业的拖网船均要求按下列的形式和规定,带有标志牌,以表明其名称和注册号:属于此类的渔船,其名称和注册号要求刻印在四块金属或木制或塑料牌上:(1)其中两块牌要求规格为50×30厘米,漆成白色,上面的字的宽度至少应为25毫米,黑色且不会退色。该两块牌应固定在渔船的两侧,船舱的前面。在每次固定时,牌上的字体必须是重新漆过。(2)另外两块牌子规格要求是125×30厘米,漆成白色,字体宽度至少应为40毫米,黑色且不会退色。该两块牌应固定在船的艏部两侧,紧挨着水位线的上方。每次固定时,牌上的字体必须是重新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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