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组合资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9页(263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5条规定,组合为法人。第6条规定,组合的地址在其主要事务所在地。第7条规定:(1)组合为地域组合和行业组合。(2)地域组合的区域以都道府县为区域。但是,当有特殊理由时,可以不受区域限制。(3)行业组合是指以政令规定的总吨位以上,并从事政令规定的特定渔业、专门从渔场运送渔获物或其制品或者第3条第1款政令规定的船只作为渔船保险标的组合。第8条规定:(1)组合名称中必须采用“渔船保险组合”字样。(2)不是组合者,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渔船保险组合”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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