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9页(1296字)
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的行政法规,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共8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处理;第三章责任认定;第四章罚则;第五章调解;第六章损害赔偿;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该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行进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处理。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公安机关通过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并依据该办法的罚则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时,应当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