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9页(474字)

宪法、组织法和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专门决议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表现为特定行政机关创制和运用规范对社会进行调控的能力。关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①行政立法权的性质属于准立法权而非完全的立法权或完全的行政权。行政立法权由行政机关行使,但它创制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很显然,这样的权力和执行法律、依据法律进行行政管理的纯行政权是不同的。当然,行政机关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也不是一种纯立法活动,因为它没有经过人民代表机关的审议通过,没有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②行政立法权不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立法权源于国家立法权,但行政机关自身并不拥有立法权。在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由人民选派自己的代表组成最高权力来行使。因此,国家立法权的固定拥有者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行政机关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机关。按照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不拥有国家立法权,它所行使的行政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授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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