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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军事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74页(644字)

十月革命后北洋军阀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的协定。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日本政府企图进一步控制中国东北和蒙古地区以及俄国贝加尔湖以东地区;北洋军阀段祺瑞政府则企图进一步投靠日本以维持其统治地位;双方共同目的则是反对苏俄,参加帝国主义各国对苏俄的武装干涉。双方遂以防止德奥、“共同御敌”为借口,于1918年5月16日,由日本陆军少将斋滕季治郎与北洋军阀政府代表靳云鹏在北京签订了《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凡22条。主要内容有:(1)中日双方要采取“共同防敌之行动”;(2)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可进驻中国境内,一俟战争停止,日军即撤至境外;(3)在中国境外作战时,两国共同派遣军队;(4)作战期间,两国互相供应武器和军需品;(5)作战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内建设行军铁路、电信、电话等设备,设置谍报机关,并有责任为日本提供使用地图。另外,又于5月19日由日本海军少将吉田增次郎与北洋政府海军代表沈寿堃等人在北京签订《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同年9月6日,斋藤季治郎与徐树铮签订《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之必要之详细协定》;还签订了《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说明书》与《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说明》等。上述协定签订后,段祺瑞政府军队曾追随日军向西伯利亚进发。中国人民乃奋起抗议,留日学生决议一律罢学回国,并在北京、上海等地组织救亡团,各地学生亦纷纷开展大规模请愿与抗议活动。工界、商界也群起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阴谋和北洋政府的卖国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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