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行的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11页(324字)

代收行在办理托收时应承担的责任是:(1)在付款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应在受票人付款后交出商业单据;在承兑交单条件下,代收行应在受票人承兑后交出单据。

(2)代收行对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如代收行为保护货物而采取了措施,则应把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托收行,但它对货物的处境和状况等概不负责。(3)代收行应以最快的方式,如邮寄、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等向托收行发出托收结果的通知。

该通知应载明必要的详细内容及托收指示书的编号,如是付款通知,应列明收到的金额以及处理款项的方法;如是承兑通知,应毫不延误地送交承兑通知;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应毫不延误地送交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以利委托人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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