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8页(1005字)
国务院于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2年12月21日由中国专利局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整个细则共分为10章、96条。第一章总则,说明该细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的。
对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了明确的定义。对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机密,应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
此外,还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作了明确规定,以及对授予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权发生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第二章专利的申请。
专利申请应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并规定了对所提交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局收到发明者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后,明确申请日、给予专利号,并通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就是审查专利法中所规定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实质审查,即申请人应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专利局进行第一次实质审查,如发现问题,申请人可以进行修改,实质审查通过后,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专利证书,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复审是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后,专利局如收到撤销专利权请求,专利局将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4章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第5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局给予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专利局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专利局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尽快通知专利权人,支付的使用费数额由专利局裁决。第6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第7章专利管理机关。第8章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
第9章费用。第10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