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1页(455字)

以下简称刑事管辖权公约。

在1926年发生的荷花号事件后,关于在公海中碰撞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随之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1952年5月10日,有关各国在布鲁塞尔制定了3项公约,刑事管辖公约就是其中的一项,截至1984年8月1日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该公约主要确定了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的船旗国司法管辖权,即在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所涉及的船长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及诉讼,仅能向发生碰撞时该船所悬旗帜的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述国家以外的任何当局都不得下令扣留或扣押船舶,即便作为调查手段也不允许。在船旗国有关当局,在发生碰撞时,可以撤销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许可证或采取其他措施,或对其本国人在悬挂该国旗帜的船上进行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此外,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时,可以保留对其本国领海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采取措施的权利:即对其犯罪行为提出诉讼的权利。刑事管辖权公约不适用于在港口或内河水域以内发生的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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