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3页(832字)
统治阶级为维护统治秩序而设置的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英文警察一词Police,源于希腊语和拉丁文,含都市统治之方法与都市行政之意。18世纪末期开始,资本主义国家把“警察”一词解释为增进国民福利,防止危害,维护公共安宁秩序的国家行政。到了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把“警察”一词解释为有关民众福利、健康、道德、安全或繁荣的国家行政。这些解释都掩盖了警察的阶级本质。
警察属于历史范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和军队、法庭、监狱一样,都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古代设有专职警察,当时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和掌管地方行政、军事、司法的官吏行使。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设置专职警察。
1800年法国建立的巴黎警察厅是近代第一个专业化的警察机构。1829年英国建立了伦敦警察厅,随后各国纷纷效仿。
日本于1871年(明治初年)设立警察机关。我国古籍辞书对警察词义的解释是“警”即戒备的意思,“察”即审查、辨别、注视的意思。
对警察二字的连用,最早见于《金史·百官志》,记有“诸京警巡院使一员,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这里警察是指警巡吏的职掌。我国近代采用警察制度,建立专业化警察,是在1901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当时在庆亲王奕劻的主持下,清政府建立了警务学堂,训练专职警察——巡警,后又在天津创办巡警总局,谕令全国各省照此办理,并于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建立中央警察领导机构——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这是中国近代建立的第一个中央警察机关。中华民国建立后,将民政部改为内务部,下设警政司,在首都设立京师警察厅,各省会和商埠建立警察厅和警察局。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将内务部警政司扩建为警察总署,并将一部分特务派遣到各级警察部门充当骨干,实行特务警察统治。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曾经建立了人民警察队伍。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反动的旧警察制度,建立了人民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