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土地改革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1页(334字)

缅甸1953年《土地国有法》第9条规定:(1)如不违反国家的权利和本法规定,获得免收权的土地占有者或宗教机构对该地有以下权利:可以拥有和经营该地,并享受经营所得的利益;可以将该地出卖或转让给一个农民组织或农民,以及将该地捐献给宗教机构或宗教工作者;可以分散该地或与其他土地相交换。(2)如不违反国家的权利和本法规定,则可以继承除宗教机构或宗教工作者的土地之外准予免收的土地。第10条规定,如不违反国家的权利和本法的规定,占有按本法所分配土地的农民家长,对于该地有以下权利:(1)可以拥有和经营该地,并享受经营所得的利益。(2)可以将该地出卖或转让给家庭一位家长所参加的农民组织。(3)可以分散该地或与其他土地相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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