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自耕农土地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1页(476字)
印度西孟加拉邦1955年《土地改革法》第4条中规定:(1)本法其他条款如无别的规定,自耕农在本法生效之时起将成为其持有土地的主人,并可予以继承和转让。(2)未赋予自耕农对地下资源的权利。(3)除自用外任何自耕农均不得以任何目的在其持有土地上挖沙或准许任何人挖沙;挖掘和使用或准许任何人挖掘和使用其持有土地之泥土制造砖瓦。任何自耕农若违反规定,有关当局用规定的方式使该自耕农有机会表明反对拟议中起诉的理由后,可课以2000卢比以下罚款,如此等违反行为继续发生,则每日再课以200卢比以下罚款,直至违反行为终止,罚款如不按时缴纳,则以政府要求形式迫缴。本条还规定:(1)每个拥有果园的自耕农均须维护果园,不得减少其面积或改变其特点,除非事前获得税务局的准证。(2)任何自耕农如违反第(1)项规定,有关当局在用规定的方式使该自耕农有机会表明反对起诉的理由后,可课以2000卢比以下罚款,如此种违反行为继续发生,则在违反行为继续期间,每日再课以200卢比以下罚款,此等罚款如不按时缴纳,则作为政府要加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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