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建筑所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1页(198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71条规定:(1)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上使用他人或自己的材料进行建筑,其材料为土地的组成部分。(2)未经材料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材料时,材料所有人有权请求土地所有人负担费用使材料分离并交回。但以无不合理的损害为限。(3)基于前款的同样前提条件,未经土地所有人同意而使用其土地的,亦得请求建筑人负担费用,以分离并取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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