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地增进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0页(540字)

日本《农用地利用增进法》规定,实施农用地利用增进事业的主要措施包括:(1)市町村准备推行农用地利用增进事业时,必须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制定农用地利用增进事业的实施方针,同时要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都道府县知事认可前,必须听取都道府县农业会议及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意见。方针制定后立即公告其旨。市町村如要变更、废止实施方针时,必须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2)市町村实施方针认可后,必须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经农业委员会决定后,制定农用地利用增进计划,计划必须符合本法所列事项要求及必要条件,同时,立即公告其旨。公告前,要将其旨通知给都道府县知事。(3)公告发出后,市町村根据增进计划,设定或转让利用权,或者转让所有权。(4)农事组合法人及其他团体制定农用地利用规程,规程内容必须符合本法规定事项。市町村在认定利用规程时,必须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立即公告其旨,关于农用地利用规程的认定及其取消的必要事项,以政令规定。(5)国家及都道府县,为了顺利地实施农用地利用增进事业,应当致力于提供必要的建议、指导、资金通融斡旋、补助经费及其他援助。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在采取振兴地域农业措施时,应当考虑有利于顺利推进农用地利用增进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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