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地防护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6页(334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76条规定:(1)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由水利共同体或由社会政治共同体交给其该系统工程的农业组织进行管理。(2)社会政治共同体可以成立负责管理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专门的经济组织。(3)管理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组织,应关心维护和正确利用整个防止水土流失和防洪系统。(4)在进行本条第3项工作时,应成立专业技术服务处。第77条规定,管理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组织,必须制定利用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基本计划。第78条规定:(1)在防止水土流失系统地区的一切农用地使用者,均有使用该系统的权利和义务。(2)在防止水土流失系统地区的农业组织的农用地使用基本计划,应符合利用防止水土流失系统的基本计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