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54年农业土地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2页(295字)
南斯拉夫1954年《关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决定》第10条规定:(1)合作社应从总收入(不管其来源如何)提取资金用于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农业劳动者合作社是缴纳一般利润税和农业收入附加税,还是如企业一样的纳税,由人民委员会规定。(2)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社有土地、根据与社员签订的合同使用的社员土地,以及归合作社使用的社会所有土地,均应缴纳土地税。(3)根据联邦的社会计划或联邦的决定,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和社办独立经营单位在社会义务方面可受到优待。(4)共和国的社会计划或共和国的决定应规定本条第2段所指税收中作为共和国或自治单位的收入提成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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