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补偿特设基金建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9页(375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57条规定:(1)为了通过补偿来收回永久脱离农业种植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同时为整治和改良低产农田,用为永久或临时把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业生产而支付的、按附件3的条件计算的保护税款项建立特设基金。(2)保护税由纳税人纳入农业食品工业银行,专用账户名称为: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开立的土地资源发展和改良基金。(3)必要时,可以通过国家预算,根据实现由部长会议批准的关于收回、改良和整治农业用地的计划的需要,准许用来自国家所有土地使用税的部分税款来补充这项特设基金。第58条规定,开辟新农田和改良低产地的工程及其所需的物质技术基础,经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技术物质供应与固定资产管理监督部批准后,在建立特设基金的同一年内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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