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年土地改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78页(456字)
1926年下半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组织公布新的土地问题政纲和决议案。如1926年7月,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公布《农民运动决议案》规定,减租之后,农民所得至少要占收获量的50%。同年11月,《共产国际第七次扩大执委会议中国问题决议案》提出,担保佃农永久租借他所耕种的土地。同时,《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政纲草案》规定:保证佃户在其所耕种地上有无限期租佃的权利,并由农会会同革命政权的代表规定租课额,即保护农民的永佃权。同年,中共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宣言中,对限制租地押金作出规定。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发布《地租问题决议案》、《取缔高利贷决议案》、《民食问题决议案》等。同年5月,广东省第二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取缔高利贷决议案》。10月发布《对于广东农民运动决议案》,并提出,减原租25%;借贷利率,不得超过2分,反对高利贷与高利押。同年10月,在广州召开的国民党中央及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联席会议对农民问题决议案》,也规定:减轻佃农田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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